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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资料:IB-FS-MAT-001R1《民航局认可的航材分销商评估》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信息通告

编  号:IB-FS-MAT-001R1

下发日期:2020 年9 月16 日


民航局认可的航材分销商评估


1.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是公开民航局认可行业协会开展航材分销商评估的要求,以便相关行业协会申请民航局的认可,并公布已经民航局认可的行业协会信息。

2. 说明

行业协会对航材分销商的评估作为国际通行的行业自律方式,是民航局对航材管理的重要补充,目的规范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航材采购渠道,从源头上保证在航空器维修中使用合格的航材,确保飞行安全。

AC-120-FS-058 R3《合格的航材》中明确了当使用非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生产系统、维修单位的航材分销商作为航材供应商时,该航材分销商应当通过民航局认可的行业协会的评估,并列入其认证的航材分销商清单。

为落实该要求并避免形成行业协会的垄断,民航局特制定并公布此信息通告,以便相关行业协会知会并申请民航局的认可。

3. 撤销

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2020 年2 月20 日颁发的IB-FS-MAT-001《民航局认可的航材分销商评估》撤销。

4. 民航局认可行业协会航材分销商评估的条件

4.1 基本要求

满足如下要求的行业协会可基于自愿向民航局办理开展航材分销商评估的认可:

(1) 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应当为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与民用航空维修行业相关的社团法人机构;

(2) 在中国境外,应当为所在国民航当局正式认可的相关行业协会。

4.2 航材分销商评估规范

申请开展航材分销商评估认可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了满足如下要求的航材分销商评估规范:

(1) 组建了负责对航材分销商评估的专门机构。

(2) 制定了确保分销的航材符合咨询通告AC-120-FS-058R3 要求的航材分销商评估标准。

(3) 聘用了具备丰富经验的航材分销商评估人员队伍并建立了培训标准,包括专职和兼职人员,其中兼职人员应当与其所在单位有正式协议同意支持相关的工作。

(4) 建立了能够落实所制定航材分销商评估标准的认证流程,包括对认证航材分销商清单的发布和控制。

5. 民航局认可行业协会航材分销商评估的流程符合上述要求的行业协会可以基于自愿向民航局书面提出认可申请,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邮寄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 号

电子邮件:maintenance@ caac.gov.cn

民航局在收到办理意向后将组织对该行业协会航材分销商评估规范的评估,并在评估通过后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告知认可该行业协会开展航材分销商的评估。

已经通过民航局评估并认可的行业协会见本文件第8 段。

6. 行业协会的责任

通过民航局评估并认可的行业协会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 按照制定的航材分销商评估规范开展航材分销商的评估;

(2) 按照培训标准对航材分销商评估人员队伍开展了培训,包括定期复训;

(3) 对通过评估的航材分销商颁发规范的认证证书,并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信息;

(4) 对认证的航材分销商开展定期复审,并对不能持续符合标准的航材分销商及时取消认证证书和更新公布信息;

(5) 保存航材分销商评估和复审记录、航材分销商评估人员培训记录,并配合民航局组织开展的评估和调查。

7. 对行业协会的监督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负责对认可开展航材分销商评估的行业协会的监督,并欢迎航空运营人、维修单位和其他涉及航材业务的单位和人员提供对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8. 民航局认可的行业协会

下述行业协会已经通过民航局组织的航材分销商评估规范审核,其评估并认证的航材分销商可作为满足AC-120-FS-058-R3《合格的航材》要求的航材分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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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飞行标准司2020 年9 月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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