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规定》制定,目的是指导国外/地区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如何申请维修许可证以及正确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申请维修许可证必需的文件、资料。本咨询通告还明确了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合格审定收费方法。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国外/地区维修单位。
3. 撤销
2003年2月10日颁发的AC-145-2《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撤销。
4.说明
本咨询通告对国外/地区维修单位如何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申请维修许可证提供程序上和政策性的解释说明,如何满足CCAR-145部的要求还需参考规章本身和有关咨询通告。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的审查收费按工时成本核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收费标准制定。
5.申请条件
5.1申请人至少应具有下述CCAR-145部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所述维修工作类别和维修项目类别之一的承修能力或条件:
(1)维修工作类别:检测、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定期检修;
(2)维修项目类别:机体、动力装置、螺旋桨、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特种作业。
5.2申请人应具有本国或本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
5.3申请人的申请项目应是在中国登记的航空器及其上装用的动力装置、螺旋桨和航空器部件。
5.4申请人初次申请和新增项目申请应具有下述民航局可接受的送修意向函件:
(1)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函件;或
(2)非中国用户的送修意向函件,但应至少包含或另行提交可追溯至中国用户送修意向的证明文件。
5.5申请延长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于每年2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维修单位年度报告》(F145-4表)。
5.6 如果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协助其办理维修许可申请业务,代理人应经申请人授权并接受过相关法规知识培训,熟悉CCAR-145法规和维修许可申请程序。维修单位应将代理人信息报民航局备案。
5.7申请人如以往在民航局存在不良记录,可能造成申请不被接受。不良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1)民航局签发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人取消申请或不接受审查;
(2)不配合民航局组织的审查或有关维修质量的调查;
(3)民航局实施审查后不支付审查费用;
(4)不按规定向民航局提交要求上报的信息;
(5)为中国用户修理的航空产品出现严重维修质量问题
(6)有意向民航局提供虚假信息。
6. 管理职能部门
国外/地区申请人的申请和批准由下述部门负责: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0
传真:86-10-64030987
7.申请程序
7.1申请人应首先详细阅读现行有效的CCAR-145部规章及相关《咨询通告》(AC)。申请人可与本咨询通告第6段中所列的管理职能部门联系如何获取上述文件或访问有关网站(如,中国民航维修网,网址http://www.china-cam.cn/)。
7.2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并准备申请资料,申请书表格可使用复印件,但填写内容及签署应为原件。申请延长维修许可证无需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变更时,如仅申请维修能力清单的变更而不变更维修许可证上的批准项目,则不需要填写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7.3向本咨询通告第6段中所列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资料。民航局只接受申请人邮寄或当面提交的、或由本咨询通告第5.6段所述的代理人转交的申请资料。
7.4初次申请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需与本咨询通告第6段中所列管理职能部门的主管人员会面,以确认各项申请有关事宜,会面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申请延长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至少在证件到期前6个月提出申请,或在接到民航局要求提交申请的通知后尽快提交申请。
7.5对于符合本咨询通告第5段中所述申请条件、接受民航局安排的审查并愿意支付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人,民航局将向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
7.6除仅申请维修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他申请均需通过民航局现场审查。民航局将向申请人签发受理通知书后安排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组在审查任务实施之前至少30天将具体审查计划通知申请人。
7.7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受理通知书上指定的方法支付规定的审查费用。民航局仅接受受理通知书上指定的电汇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应与受理通知书上给出的审查费用一致,汇款手续费由申请人支付。维修单位支付审查费用后,应及时向审查组或本咨询通告第6段中所列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供付费证明。
7.8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将以审查报告的形式向本咨询通告第6段中所列的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批准建议,由管理职能部门完成审查报告的审批。
7.9在审查报告中的批准建议通过本咨询通告第6段中所列的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对于获得批准颁发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民航局将向其颁发维修许可证;对于没有获得批准颁发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民航局将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8. 提交资料
8.1“初次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维修管理手册》(编写要求参照AC-145-5);
(3)维修能力清单(适用于申请航空器部件项目或航空器机体项目中航线维修工作类别的申请人。航空器部件项目维修能力清单参见附件二;航线维修能力清单参见AC-145-06R1附件三);
(4)送修意向函件;
(5)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维修许可证件复印件。
8.2“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维修管理手册》变更草稿,相关变更内容应具有明显的改版标识及改版说明;
(3)维修能力清单变更草稿(如适用),相关变更内容应具有明显的改版标识及改版说明;
(4)新申请项目的送修意向函件;
(5)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维修许可证件复印件;
(6)关于本次变更的背景说明。
8.3“改变地点或设施”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维修管理手册》的变更草稿,相关变更内容应具有明显的改版标识及改版说明;
(3)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维修许可证件复印件;
(4)地点和设施变更的计划及相关支持性文件(如:质量评估报告、风险分析、所在国局方批准文件、地点或设施变更背景说明等);
(5)维修能力清单草稿(如适用),相关变更内容应具有明显的改版标识及改版说明。
8.4“改变机构或名称”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机构、名称变更原因说明;
(3)《维修管理手册》的变更草稿,相关变更内容应具有明显的改版标识及改版说明;
(4)本国/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维修许可证件复印件;
(5)维修能力清单草稿(如适用),相关变更内容应具有明显的改版标识及改版说明。
8.5“延长维修许可证”申请,仅需提交由维修单位责任经理或由其授权质量经理签署的,表明申请延长维修许可证意向并愿意支付规定的审查费用的函件。
8.6“仅变更维修能力清单”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维修能力清单草稿,相关变更内容应具有明显的改版标识及改版说明;
(2)包含所申请增加件号的送修意向函件;
(3)由质量经理签发的、申请增加件号的单位内部维修能力评估报告及评估记录;
(4)新增项目已获得本国/地区民航当局批准的证明或声明。
8.7“其他原因”申请提交下列资料各一份:
(1)由维修单位责任经理或由其授权质量经理签署的申请函件;
(2)需要说明的有关资料。
9.《维修许可证申请书》(F145-1(10/2001))填写说明
9.1国外维修单位的申请书应使用英文填写,地区维修单位的申请书应使用英文或中文填写。除签名外,申请书的其他填写内容应打印。
9.2申请书各栏目填写要求如下:
(1)申请单位名称:指申请人单位的法定名全称,应与本国/地区颁发的维修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2)通讯地址:指申请人的邮政通信地址(包括邮政编码)。
(3)电话/传真:应填写本单位中能保证民航局与责任经理保持联系的电话和传真号码。
(4)申请理由:根据申请人本次申请的目的,在相应栏目的方框中画“X”,如在“其他”栏目内画“X”,应加以说明。
(5)申请的维修项目:根据申请人本次申请的项目,在相应栏目的方框中画“X”,如在“其他”栏目内画“X”,应加以说明。
(6)责任经理:责任经理应为提交的《维修管理手册》中明确的责任经理:
(a)姓名:填写打印的姓名;
(b)职务:填写在维修单位内实际担任职务的全称;
(c)签名:需由责任经理亲笔签名;
(d)日期:责任经理签名日期。
(7)具体申请维修项目及地点:参考CCAR-145规章附件六填写具体申请的维修项目。如工作地点与(2)中通讯地址一致,可不列出;如工作地点不在或多于(2)中通讯地址,则需列出地点并表明每一地点的申请项目。
(8)外委维修项目:仅填写与申请项目有关的外委维修项目。
10.审查费用标准
10.1初次审查收费(To)
(1)初次审查收费(To)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费用(A)、现场审查费用(C)及附加费用(S)三项费用的总和。
(2)申请受理费(A)按标准工时数乘以工时费标准计算。
(3)现场审查费(C)按标准工时数乘以工时费标准计算。
(4)标准工时数等于基准工时乘以加权系数。
基准工时(H)分为申请受理基准工时(Ha)和维修项目类别基准工时(Hc)两类,其中申请受理基准工时(Ha)为12人工时;维修项目类别基准工时计算
具体如下:
(a)机体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40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机型增加12人工时;对于航线维修工作类别,则每个机型为8人工时。
(b)动力装置项目(包括APU):每个维修生产线24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动力装置型号增加8人工时。
(c)螺旋桨项目:每个维修生产线16人工时,同一维修生产线每增加一个螺旋桨型号增加4人工时。
(d)其它航空器部件:30项(含)之内按24人工时计算;30-100项(含)按48人工时计算;100-200项(含)按72人工时计算;200-500项(含)按96人工时计算;500-1000项(含)按120人工时计算;1000-3000项(含)按144人工时计算;3000-5000项(含)按168人工时计算;5000-10000项(含)按192人工时计算;10000项以上,在192人工时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0项(不足10000项仍按10000项计)增加24人工时。
(e)特种工艺:每个特种工艺4人工时。
(5)标准工时数的加权系数(K1):工作语言为中文时系数为1;工作语言是英文或其他语言时系数为4。
(6)工时费标准(N):按200元/人工时计算;
(7)附加费(S):包括住宿费、机票费用、地面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则不收取)。
计算公式如下:
To=A+C+S=H×K1×N+S=(Ha+Hc)×K1×N+S
注:Ha为申请受理基准工时;Hc为维修项目类别基准工时。
10.2维修单位复查费(Ta)
(1)维修单位复查收费(Ta)包括申请受理费(A)、现场查审查费(C)和附加费(S)三项费用总和。
(2)申请受理费(A)和现场审查费(C)以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乘以系数K2(K2=0.6)。
(3)附加费(S)包括住宿费、机票费用、地面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则不收取)。
计算公式如下:
Ta=A+C+S=H×K1×N×K2+S=(Ha+Hc)×K1×N×K2+S
注:Ha为申请受理基准工时;Hc为维修项目类别基准工时。
10.3更改维修许可证收费(Tc)
(1)仅改变机构名称收费仅收取申请受理审查费(A)。
Tc=A=Ha×K1×N
注:Ha为申请受理基准工时
(2)改变地点收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费(A)、现场审查费(C)和附加费(S)三项费用总和。
(a)申请受理审查费(A)和现场审查费(C)以初次审查的标准工时乘以系数K3(K3=0.8)。
(b)附加费(S)包括住宿费、机票费用、地面交通费等在审查期间所需花费的费用(如由被审查单位提供,则不收取)。
计算公式如下:
Tc=A+C+S=H×K1×N×K3+S=(Ha+Hc)×K1×N×K3+S
注:Ha为申请受理基准工时;Hc为维修项目类别基准工时。
(3)改变维修类别或项目:如增加项目按初次申请收费;如减少项目不收费,并在下一次维修单位复查收费时不再计费。仅变更维修能力清单而不变更维修许可证时,不单独收费,而是在下一次复查时计算。
附件一:维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二:航空器部件项目维修能力清单
备注:
1.“同一维修生产线”是指其厂房设施、人员、管理方式都相同的同一维修区域。
2.以上收费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计算,民航局签发的受理通知书将按照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换算为美元。